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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腐败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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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自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成效有目共睹,但时易势移,适合当初环境条件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破绽和空子。从近几年的投资审计情况看,一些投机分子,为了从不正当竞争中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干起了“工程围标串标”的勾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普遍,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一、围标串标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危害性

  所谓围标是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所谓串标是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不仅仅限于投标人与投标人的相互串通,有时候还出现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现象。

  一般表现为,在获取招标信息之后,串标组织者马上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一批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尽可能多地使自己的同盟者入围投标,形成一个围标的小集团。

  或者先由招标人为自己的意中人设定好报名条件,再通过资格预审尽量排斥其他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好倾向性的评分办法,最后达到使其意中人中标的目的。

  或者由一个投标人借多个投标人的资质前来投标,然后由组织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统一制作投标文件,在报价上按照标价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分别报价,使串标组织者的报价得分处于优势,其他陪标者在技术标部分有意出现漏项、掉项等缺陷,显现串标组织者技术标的优势,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

  围标串标使整个招标活动从表面上看是多个不同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实际上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该工程不管评标结果如何,最后真正中标者为围标串标的组织者。

  围标串标的危害性极大。首先,通过围标串标者哄抬标价,使投资人遭受投资损失,如果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则是国家利益直接受损。其次,围标串标使建筑业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中,长此下去导致建筑业畸形发展。第三,围标串标者为了结成同盟关系,向招标人行贿,给陪标者、借资质者“好处费”等商业贿赂段,成为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中的“潜规则”,也成为社会腐败的源头。

  二、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建议

  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国家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打击条款。但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全国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量很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很少。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政策规定上进行创新。

  (一)改革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是招投标活动的总入口,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方法将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加大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难度。

  (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是招标投标规则中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能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建议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如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了串标难度。而不设置标底,投标人再不需要通过向招标人行贿、拉关系去探听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计算和评审,投标人难以通过人为操作、串通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段,致使自己的商务报价在评标中占优势。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成为围标串标、协助业主搞假招标的“枪”,建议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同时,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档案,对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监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理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如项目招标条件的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工程标段的划分、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的规定、评委的管理、工程担保制度、中标公示的管理等应作出明晰化规定。

  (五)实行招标限制措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各个部门的闭合管理。因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或过期的,有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重点限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从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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