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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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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即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本法中得到了确认,采购人有义务认真遵照执行,贪污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不尽完善,或者一些单位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驱动,甚至为实现与特定供应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割为几个小项目,使每个项目的数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目的。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做法,如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的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诸如此类的方法还有很多,因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本条用“其他任何方式”来概括。对于上述行为,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也都明确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公开招标而分割采购合同。
    为了保证所有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公开招标采购,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现象的发生,本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本条规定,明确采购人不能规避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含义,主要是采购人不得将一个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拆成若干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小项目,以及其他明显以规避公开招标为目的而逃避公开招标方式的各种行为。否则,都属违法行为。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其动机和目的是判别是否属于规避行为的主要标准。
    2. 原则上一年当中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相同项目的品目两次以上,否则属于规避行为,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3. 未经批准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品目,而后补报申请续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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