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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也是“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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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日渐成熟,可供公共消费的货源充足,询价采购方式已为采购人所偏好,因而很多采购活动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来实施的。这是因为询价采购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法定适用条件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购询价方式采购。可见,如果采购项目满足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采购对象是货物;二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三是现货货源充足;四是价格变化幅度小等必要条件,就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程序规范有序。《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询价方式采购程序。一是成立询价小组。二是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三是询价,即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四是由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程序严密,公开透明,让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保证了成交结果的客观公正。

采购对象标准统一。通常情况下,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有特定的要求,而作为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是政府采购市场上现成的,与生俱来的,并非采购人就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主观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不是采购人额外附加的特定条件,而是本身市场上已有的统一的质量技术标准。这对于采购人来讲,可以避嫌,不设“门槛”,公平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保证充分竞争,维护采购人的形象,对于供应商来讲,可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展开公平竞争,保障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采购报价“一锤定音”。虽然询价采购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但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这是因为货物的规格、标准是统一公认的,众所周知的,就决定了供应商在报价上的“一锤定音”。采购人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来货比三家,简单明了,立竿见影,可高效快捷地确定最优供应商,实施采购项目。这样,既可节约采购资金,取得显著的采购资金效益,又可及时满足采购需求,缩短采购周期,方便采购人。

然而,正是因为询价采购方式有如此显著优势,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以采购项目适用询价方式采购为由,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逃离了政府采购监管,损害了政府采购声誉。其主要体现在:

询价信息不公开。一些采购人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以特定的供应商为标准尺度,人为地设置询价供应商资格“门槛”,不公开披露询价信息,假询价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实,恶意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

询价过程不透明。一些采购人为照顾“老熟人”,不按法定程序询价,询价过程暗地里进行,不公开透明地运作,有的局限于口头报价,有的与供应商串通一气,邀请另外两家以上供应商来询价,私下合谋,编造虚假的供应商询价单,询价走过场,蒙混过关。这样,询价过程不透明,伤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

询价项目不记录。一些采购人因为询价过程“藏着掖着”,唯恐“见不得人的事被曝光”,于是询价采购项目不作规范的记录,没有完整的询价采购档案,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存在采购本位意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抱有查无实据、罚无真凭的侥幸心理,给日后的监督检查设置障碍,增加了难度。

询价结果不公示。一些采购人因询价过程不透明,以致询价结果不公示,让询价结果“不见阳光”,成交供应商暗中窃喜,未成交供应商杳无音信,询价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难以保证成交结果的客观公正,反而给某些人钻空子,提供了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机会,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

因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如此询价现象不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要履行职责,强化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管,让询价采购活动沐浴“阳光”。

严批询价采购方式。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对询价采购方式要严格审批。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一是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对适合询价采购的货物要了如指掌,心中有数。二是要就询价方式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对号入座。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采购项目是否满足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较小等必要条件。并且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严把询价采购程序。要遵循询价采购的法定程序,关键是依法询价。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把住四关:一是询价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人数。二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定原则。这样,促使采购人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 “阳光”操作采购过程,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确保询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询价采购质效,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公示询价采购结果。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询价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小组专家成员名单等,让询价采购结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这样,从询价的过程到结果力求公开透明,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让询价活动“阳光”更加充足,彰显政府采购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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