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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为此,去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称为《实施意见》),并附政府采购“绿色清单”,这是我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这份“绿色清单”列明了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共涉及轻型汽车、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水性涂料、人造木质板材、木地板、家具、彩色电视机、轻质墙体板材、塑料门窗、白乳胶、建筑用塑料管材、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十四大类近千种产品,可以说,这份清单的出台为我国今后的政府采购实施“绿色采购”指明了市场方向。
这种“绿色清单”最大的优点在于,他能够将政府的政策意向或流于表面的要求落到实处,使采购人、采购机构的节能与环保型采购有明确的依据,是一种务实有用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如果使用不好,也会造成一些问题。诸如:列入清单的产品是否科学、公正及合理合法,如果不能做到,就可能产生不公正和不客观的问题,从而导致事实上的歧视行为,还可能在清单的列制过程中产生寻租便利和腐败行为,并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实际效果。因此,“绿色清单”操作不好,就有可能变成“歧视清单”或“腐败清单”。
目前,国际上比较科学的“绿色采购”方法当属“绿色标准法”,所谓“绿色标准法”即政府并不直接列出节能环保清单,而是国家相关标准管理部门从节能、增效、环保等多个方面对机械、电子、IT产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制订明确的采购标准。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相关标准,限制或禁止采购节能、环保标准以下的产品或服务。但“绿色标准法”中,标准一定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分类、分项,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政府采购的节能与环保标准,也会给社会其他主体的采购提供参考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促进政府采购人员在产业发展导向上的作用。应该说,在防止形成歧视行为及制订清单时的寻租行为方面,“标准法”要优于“清单法”。因为标准法更注重标准,给采购者提供的是一种标准而不是某种特定的产品。两者从要领和效果上都是大不相同。“标准法”无论在政策导向上,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能更好地起到标准规范的作用,不存在供应商的产品可能出现符合标准而因未纳入“优先采购清单”受到排挤、忽视和歧视。也可以避免政府在列举清单过程不可能包含全部节能环保产品的局限性,避免虽然纳入清单而在节能与环保方面实际功能并不突出的可能。
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者应该在有效宣传和落实《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一方面不断完善“绿色清单法”的实施与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综合整理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采购”方法。尤其是要借鉴“绿色标准法”的优秀做法,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绿色采购方式”,逐步形成一种以“标准法”为基础、多种方法并用的有效节能与环保采购政策体系,促进我国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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