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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代表澄清质量进行打分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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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澄清有关问题”的规定,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据了解,在目前的多数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强调这一规定。这原本是件好事儿,毕竟多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不熟悉。
  
  但是过多地强调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甚至是在招标文件中把“供应商的澄清答复质量”列为评标因素,对其打分,都是既不合理,也没必要的。笔者认为,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给粗心的投标人一个补救失误的机会,而不是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必经的程序。供应商投标的目的都是争取中标的机会,只要参与投标一般都会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因此,不是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都会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这些情况的。没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这些问题出现,就没有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那么,评标委员会又如何给没有必要参与“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的供应商打分呢?
  
  另外,即便是所有的供应商都出现了“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都参与了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也很难保证评标委员的各位成员能够根据供应商澄清答复的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的口头表达能力也可能存在差异,而投标代表的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供应商实力不一定强,投标代表的口头表达能力差的供应商实力也不一定不行。因此,对投标代表的澄清质量进行打分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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