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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慎重鉴别投标人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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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作为供应商法人代表的授权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同供应商的“特使”和“发言人”,享有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全权代表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接受评委质询、签署采购合同,因此“投标人”这一角色是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在采购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投标人身份难辨真假的现象。

  某地一低压配电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一面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供应商在接受预审时须提交营业执照、“3C”强制认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个人的身份证,一面紧锣密鼓地制作谈判文件并准备谈判的相关事宜,项目经办人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了一件“怪事”,有一位供应商的代表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件送审,经审查获通过,此人尚未离开,又来了一位供应商代表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委托书前来参加预审,采购机构的经办人不由一怔“一个公司冒出两个代表”?随即正色道“这是怎么回事?到底谁是真正的A公司代表”?结果两位“代表”皆言自己是真的,并指责对方是“冒牌货”,就在争执渐趋白热化时,又闯进了一位自称是A公司的代表疾呼“我才是嫡亲的”,采购机构的经办人“蒙”了,决定对A公司的预审暂停。通过调查发现,原来该地盛产配电柜,素有“配电之乡”美誉,一些做大的配电柜制造企业便不再从事具体的制造业务,而是过着“卖招牌收管理费”的日子,将自己的资质材料让与他人使用,A公司办公室主任坦言“授权书签得多了,不经意间出现了重复,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请谅解”。试问,这仅仅是“工作失误”吗?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正组织一教学用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开标活动,细心的公证员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发现有两位投标人分别递交了“B教学教具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从外观上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且都盖有“B教学教具厂”的章印,但外包装纸袋显然出自两处,公证员不动声色,经和现场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商议后,决定“装糊涂”先不捅破,待依法定程序开标后看过投标文件再说,开标后,现场的人员均发现盖有“B教学教具厂”章印的两份投标文件无论在制作风格,还是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方面都迥然不同,持B厂投标文件的两个“投标人”素不相识,来自不同城市,面对如此窘迫的场景,都“愣”在哪里,须臾两“投标人”都辩解自己是合法的“投标人”,并说对方是冒名顶替,在征得其它投标供应商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与B厂法人代表联系,要求确认谁是合法的被授权人,并将书面确认函传真过来,得到“验明正身”的投标人如释重负,公证员在细看另一位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了“蹊跷”所在,原来那么授权书有涂改痕迹,在追问下,该“投标人”承认这份授权是针对某地的另一项目,但在认真研究分析后发现无利可图,这才“改”投今天的项目。真相查明后,评标工作正常进行,但评委们在听说开标时间为什么如此之长的原委后都很不平静。

  某地一家具类招标项目,采购中心的经办人员象往常一样“友情提醒”一些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当电话通知到“C家具制造公司”并找“小丁”同志时,“小丁”是C公司的销售部经理,经常以“投标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电话另一端自称甲经理并说“小丁不在我们公司了,他已经‘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有事可以直接和我说”,采购中心的经办人员说“没问题,我们认你们C公司,至于谁来参加采购活动是你们公司的事”。后来,“甲经理”如约来到采购中心参加了投标活动,并一举中标。事情过了一个月,“小丁”来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并问现在在什么地方“高就”,“小丁”说还在C公司,这次来是办理去年一招标项目的尾款的,并说“以后有什么业务请多关照并直接和我联系,现在我们C公司内部业务员之间的竞争很激烈”,采购中心的同志“恍然大悟”。

  D医院采购一套信息系统管理软件,采购前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并到兄弟医院观摩后,医院领导“拍板”决定采购某知名软件,该软件供应商的生产地址在省城,但在D医院所在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得知这一信息后,立马赶到D医院进行洽谈,并称总公司已经知道这件事,委托我们分公司全权办理,并亮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医院经办人查看后发现“字号”与软件品牌相投,也就没有深究,接下来买卖双方进入到讨价还价程序,最终成交。软件很快进入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付清了全部款项。一年内,软件运行出现了障碍,医院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院领导急得团团转,经与上述分公司联系,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无奈之下找到了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总公司说并不清楚这件事,设在D医院所在市的分公司已经注销,在院方一再要求下,总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D医院所用软件并非是他们的产品,医院领导大呼上当,但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事情变得复杂了,目前仍处“搁置”状态。

  上述四起真假投标人的事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诚信危机,扰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是恶劣的。

  鉴于此,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第一要务是高举诚信大旗,确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充分意识到任何损人害已、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极端愚蠢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防资质材料被他人盗用,严格项目授权审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建立良性的内部竞争机制,防止无谓的“内讧”,要选好“投标人”这一角色并相对长期固定,不能频繁变动,以保证采购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此外,靠出卖自己的资质收取“管理费”过活的供应商须立即“打住”,须知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容许随意转让的,如一意孤行,可以预见“关门大吉”的到来已为期不远。

  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过细地做好工作,在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投标人”的身份,在确信无疑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防止个别存有不良图谋和侥幸心理的人“混水摸鱼”,对在采购活动中缺乏诚信意识、乱用他人资质谋取投标甚至中标的“冒名顶替”者要公开暴光,并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耐心,负责任地做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工作,对“投标人”的合法身份这一极易被疏忽的问题要慎重对待,不可似是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练就识真辨伪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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