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免费注册】

首页新闻技术产品供应二手培训展会物流维修求购招商招标招聘企业

招标

搜索
招商合作招标信息求购信息产品信息企业中心
您的位置:盘古机械网>招标信息>招标详情

政府采购应实现三大和谐

浏览:509次此信息已经过期

和谐,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创造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要想创造和谐社会下的政府采购,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实现三大和谐:一是组织机构的和谐;二是采购程序的和谐;三是采购结果的和谐。但实际上现在这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和谐,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探讨,以寻求和谐社会下的政府采购。

  现实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机构的不和谐
     组织机构的和谐,是一切和谐的基础。组织机构就不和谐,其他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没有一个定型,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全国各地是五花八门、管理也非常混乱。《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县都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后又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逐步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了“采管分离”。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却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目前,全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分别隶属于政府办、国资委、发改局、成套设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十多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这样不合法律规定的设置,无论是执纪、执法部门,还是监督管理部门都没有制止或纠正。 之所以出现“违法”不纠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行政及事业管理体制中,还没有任何事业单位没有主管部门而游离于政府管理的之外的先例。而且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必须有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也应该有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就无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开展工作。于是,便出现了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十多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多头管或无人管”的混乱局面。
  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不准、设置随意。《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介机构同为“采购代理机构”。这样的定性淡化了政府采购的地位,弱化了政府集中采购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集中采购机构是以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社会的中介采购机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代理组织。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给予相同的定位,显然是不合适的,更是无理的。
  从省、市、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看,有的省、市、县还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完全由企业或社会中介来做。即使是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但在级别上有厅级或副厅、有处级或副处、科级或副科;在性质上有: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中的人员编制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差异更大。
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和其职能的不明确性,造成了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一是集中采购机构设置随意性,导致机构设置步调不一;二是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造成其职能不明;三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使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力及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有违颁布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也为此造成机构的不和谐。要想机构和谐,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现状,规范全国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成立国家采购管理委员会,统领全国的政府集中采购事业,以达到组织机构的和谐统一,使政府集中采购事业快速发展壮大。
  采购程序的不和谐
   集中采购机构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缺乏统一领导,使政府集中采购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更使其处境艰难、前途堪忧,也造成了采购程序的不和谐。一是有关部门片面地强调要实行形式上的“采管分离”。而实行“采管分离”后,由于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的发展缺乏协调性,造成采购资源的巨大浪费,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也只能在探索中求生存。再加上政府集中采购本来就是一项新生事物,全国没有一个固定的成熟模式,实行形式上的“采管分离后”,“采”和“管”两部门都各自为阵,相互探索采购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给集中采购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采” “管”的不和谐。二是政府集中采购和其他部门在采购程序上的不和谐。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是独立地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的,可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后,又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不了相关的法律续,给政府集中采购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三是《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现在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都是各自在实践中探索的,全国没有一个法定的成熟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采购办说了也可以试试看,纪检监察部门说了也可以试试。四是监督程序的不和谐。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是依法行政,依法办理一切事务和管理事务。我国宪法规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关是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而《政府采购法》却规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关是同级财政机关的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这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为此造成监督机制的混乱和不和谐。
出现上述问题,直接原因是《政府采购法》的不完善所致,但深层原因是部门权利之争,谁都不愿意削弱自己已有的权利和管辖范围。或者说是政府集中采购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领导机构,政府采购目前的地位还不是很高,领导还不是很重视,社会各界还没有从根本上认同。
  采购结果的不和谐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在实施具体采购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且要求每次政府采购都要有“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就是要鼓励广大供应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竞争就不可能产生绝对的和谐,因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中,既要采购人满意,又要供应商满意,还要达到主管单位和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满意,那简直是太难了。这也是摆在采购当事人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值得采购当事人认真研究对待。
《政府采购法》极力推荐的是最低报价中标法,考核集中采购中心的主要指标是采购节约率。这样一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进行集中采购时,首先考虑的是采购节约率,而不是采购质量和效率。一味的强调低价中标,忽视采购质量和效率,这就给采供双方留下了隐患和可乘之机,为发生采供矛盾埋下了伏笔。价格太低,供应商几乎无利润时就很难保证质量,往往还容易引起采供矛盾。采供双方发生矛盾,势必牵扯到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就造成了采购当事人的不和谐,带来了整个政府集中采购的不和谐。至于采购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取决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到位,评标办法、谈判方案是否科学,这与中标价格无关,所以说制定中标办法时不一定要最低价报价中标而要综合考虑,使采购当事人都有利可图,才能达到相对和谐。
    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要实现组织机构的和谐、采购程序的和谐、采购结果的和谐,必须做到:
要统一思想认识,完善采购体制。在建立政府采购新体制的过程中,目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要是认识上和利益上的阻碍。第一要解决认识问题,正本清源,清除“采管分离”的认识障碍。应解放思想,广开言路,进行大讨论,探讨分析哪种体制更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协调、快速发展。特别是应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上的做法,用事实说话,以达到思想认识上的统一。第二要择机启动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并借助《招标投标法》修订之机,理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交叉领域的衔接问题,确立政府采购在工程招标方面的主体地位。第三应取得纪检、监察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是财政业务的深化和延伸,也是纪检、监察部门推动的一项从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工作。让纪检、监察部门深入了解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有利于冲破部门利益的封锁,推动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顺利推进。
     要规范机构设置,强化集中采购。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上,首先应将“需要”变为“必须”。第一,根据我国的实际,应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都必须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第二,应规范机构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在性质上,应为公务员管理,在级别、内部设置、职能等方面应尽量统一。第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应将集中采购机构由代理机构定位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同时,由于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的性质决定其是无法承担起节约财政性资金、制止腐败和发挥政策功能的重任的,应为“有益补充”,使政府采购更加纯洁、规范和有利于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
   要明确隶属关系,形成统一领导。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必须有统一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形成纵向一致,横向联系的格局,强力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承担起法律及政府采购制度所赋予的职责。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直属同级政府,更有利于此项事业的发展。
  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要没有过多的行政干预。政府采购的完整环节是: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支付采购资金。集中采购只是其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若把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其他部门,既不利于协调,也不利于和谐发展。只有尊重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顺应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是科学的,也才有利客观事物的发展。
集中采购机构置于同级政府,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协调发展。将财政部门由监管变为业务主管,明确其为责任主体,能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目前“多头管理,责任不实”的局面得以改变。同时,将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划归其他职能部门,不仅监督采购实施环节,而且要对预算编制环节、资金支付环节等方面进行监督,使监督更加全面。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使其有了反映问题的渠道,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好的建议更容易被采纳,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和谐发展。
   要注意节约,注重质量和效益。通过宣传和学习,使人们变以前那种“集中采购就是要节约性资金,否则就不叫集中采购”,为“集中采购要在注重采购质量和效益的同时,规范采购程序和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铲除产生腐败土壤,从而源头治腐”,以达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共同和谐。
通过上述途径和办法,真正实现集中采购组织机构的和谐;采购程序的和谐;采购结果的和谐,使政府采购在良好、和谐的环境中快速地发展壮大。

推荐招标

业务咨询:932174181   媒体合作:2279387437    24小时服务热线:15136468001 盘古机械网 - 全面、科学的机械行业免费发布信息网站 Copyright 2017 PGJXO.COM 豫ICP备12019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