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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将积极促进我国的采购招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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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目睹了众多招投标活动中的种种阴霾之后,《暂行办法》的实施终于给业界注入了期盼已久的清澈.行业专家、精英、从业人员甚至是热心人士喜见《暂行办法》的实施,第一时间表述了各自的真知灼见!专题解读: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正文】2008年的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这是继去年发改委等9部位联合发出《标准文件》以后的又一次重大举措,它必将积极促进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

  众所周知,我国的《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经8年;《政府采购法》也已经颁布实施5年。各个部委为了贯彻实施,制定了不少政令(法规);但是,其法律位阶比较低;而且,互相的衔接不是很好。有时还会有一定的冲突。现在,在不长的时间内,发改委牵头,各个主要部门配合,联合制定了两大重要的规范,对于建设统一规范的中国采购招标市场经济,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同时,可以想象,为了在多个部委之间协调和统一,有关人员有做多少艰苦的具体工作,应该向他们表示敬意!

  我们所说的采购招标,是指公共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必然是法制下的经济。国家和其政府部门,制定众多的法律法规,约束政府部门本身和众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游戏规则”下活动。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采购招标的各种程序;《标准文件》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有关标准格式;现在,《暂行办法》又规定了各种违反行为记录公告的实施办法。这样,就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赞同网友汉瓦的说法,在建设诚信体制时,“他律”和“自律”相结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自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就号召会员单位“自律”,不少会员单位积极响应,起到了表率的作用。但是,毕竟会员人数还不多,表率的作用也有限。目前,全国每年的招标项目数以万计,招标代理机构据说就有5000多家,如果计算上招标人和投标人,那更是数十万之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违法者很容易“蒙混过关”,那就是对按规矩办事的人们造成打击;“好人”不香;“坏人”不臭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过去几年间,各地各部门也曾想建立“黑名单”制度,把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统统公布于众,对那些行为严肃处理;同时,将违法严重的,驱除出去,永远不能在进入采购招标市场。但是,由于是部门或者地方的单独行动,收效不是很大。现在,发改委等10个重要部门联合行动,力量大大增强。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重要的是将之公开,让众人都知道。那样,才能真正打击违法行为;才能使潜在的违法意识,认识到其后果的严重性,使其不敢轻易的去违法;使其在法律的威严下,加强自律行为。如今,我们开始这样做了。我们可以相信: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效果肯定比以往的要好。

  诚然,由于自己的水平低,对《暂行办法》的学习时间不长,感到也有些不清楚的地方或者说担心的地方,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 究竟怎样看到对违法行为的记录公告?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标公告发布信息平台;许多招标信息,

  是通过各个主管部委指定的媒体(报刊;网络)发布的。这样的媒体有: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等等。各省市地方还有自己的规定发布信息媒体。不管是我们自己,连外国研究专家都没有找到一家,能够提供齐全数据信息的媒体。

  此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我不知道,是否有统一的发布违法记录信息的媒体?哪怕是几家?不然的话,人们仍然很难知道,在一段时间内,到底有多少违法记录?据说,有关的采购招标网站有500多家。届时,会不会到处都可能违法记录广告的信息,人们会不会怀疑:哪个是真的?

  第二,当各地方各部门,统一公布违法记录的时候,我以为,统一的“编号”变得十分必要。建议借鉴商务部的国际招标统一编号办法。那样,看到编号,人们便可知:这是哪里的违法记录公布;同时,便于进一步的查询。

  第三, 暂行办法规定了关于被公告人不服时候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但是,我所知道的 ,如果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罚书不服从的时候,可以向上级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里没有提到;遇到此类问题,怎么办?

  还有一个联想,考虑得很不成熟,请大家帮助分析:

  在人们欢迎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行动,推出重大举措的时候,不禁想到另一个敏感问题:

  在我国,现状是各个部委多数是委托指定某一家公司、网站发布其采购招标信息的。现在,政府部门联合起来了;因为,不管是哪个部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者用老百姓的话讲,是温总理的左膀右臂。

  但是,各个公司及其网站,由于他们属于“企业”(这里涉及到信息发布管理,存有争议,先不具体讨论),是各自独立运行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少往来。人们也注意到:最近,各个网站之间,互相转发信息和文章的情况在增多……

  那么,网站之间,应该不应该,可能不可能“联合”呢?如果能够做到“违法记录信息”共享并保持统一,那该多好呀!

  只是,这里面有多少矛盾需要协调,我就不很清楚啦。

  这里,先表示一个个人愿望吧:希望有关人士,为了中国统一的采购招标事业,不遗余力的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高子正,1945年生。196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制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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