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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利用签合同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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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很多人的眼里,政府采购活动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那些环节,只要代理机构认真遵循这几个原则,采购结果和采购质量就应该被肯定。
  
  但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活动不止代理机构代理的那些环节,它应该开始于做预算,到履约结束为止。“在履约环节,依法行事也一样重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借考察之名行索贿之实
  
  据这位采购中心主任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4月,他们中心组织了采购人所需的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D公司如愿以偿,成为此次采购活动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没两天,D公司便接到了采购人代表打去的电话,言语间透露,其儿子快结婚了,需要购买一张双人床、一个橱柜、一个书柜、一套沙发。鉴于与采购人的合同还没签订,D公司在电话中进行了承诺:“只要买我们公司的,我们一定用最好的材料给贵公子做……”
  
  但半个月过去后,采购人代表依然没有提签采购合同的事情,5月9日,采购人代表提出要去D公司考察。D公司老总亲自予以了接待,并带其参观了生产车间及展品区。在参观展品的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对他们的双人床、橱柜、书柜、沙发等家具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我觉得这个书柜的设计非常美观”、“这个沙发的舒适度的确不错”等等。
  
  心愿未了合同一拖再拖
  
  参观完毕后,D公司的老总主动提出:“我们能否把采购合同签了?贵公子的家具我们肯定能做得让他满意。”但采购人代表的回答是:“不着急,不着急。”采购人代表回去后,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采购人代表始终没有主动联系签合同的事情。5月20日,D公司投标代表联系了采购人,询问签合同的事情,采购人代表的活动是:“再过几天好吗?我这几天忙着张罗孩子结婚买家具的事情。”
  
  D公司投标代表挂了电话后,和老总进行了沟通,商量是否把采购人代表“看好”的那几件家具给采购人代表送过去。但老总的态度是这次投标的价格太低,所能获取的利润太少,如果送了那几件家具,还会亏1万元。而这家采购人平时所需的家具数量也非常有限。如此“成全”采购人代表很不值得,于是D公司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但到了6月份,采购人代表依然没提签合同的事情。D公司只有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当天就与采购人代表进行了沟通。采购人代表的回答是很快就会办理。但6月上旬过去了,采购人代表还是没提签合同的事情。最终,D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应该依法在30内签合同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责令采购人收到处理决定后,即与D公司签订中标合同。上述案例中,因为D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采购人代表的主管领导也知道了采购结束后,合同一拖再拖的事情,还了解到了采购人代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一系列言行。因此对其给予了降级处分,还把他调离了财务部门。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受贿是违法的。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依法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任何单位的采购人代表都应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企图利用采购活动谋取好处的做法早晚会因小失大的。 

政府采购信息报  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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